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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和维修者作出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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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2/10/3 18: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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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将于2022年5月1日实施,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人身健康安全和出行安全,规范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和维修者的经营行为,营造守法、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我县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和维修者,特作出如下提示:
1、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实际销售的车辆要与认证证书、合格证信息一致。
2、不销售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无CCC认证的非法电动自行车。
3、禁止非法拼装电动自行车,禁止销售非法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4、禁止通过改装电动机、蓄电池,提供限速解码服务等方式,使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5、禁止加长、加宽电动自行车前后车架,禁止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等改变车辆出厂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6、禁止其他更改电动自行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7、应当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
8、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的,应当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销售无3C认证、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等违法行为,望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和维修者认真履行相关法定责任和义务。
投诉举报电话:12315
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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