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受害者通过网络,用银行账户打款后,犯罪分子还需要洗钱,逃避公安机关的追踪。这也需要冒用他人的身份,购买他人实名登记的银行卡,来进行资金的接收、转移、提现。所以,当一个人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时,就事实上成为电信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近日,阜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经循线追踪、缜密侦查
成功抓获2名
涉嫌帮助信息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罪的嫌疑人
2022年2月11日,被害人张某遇虚假网络贷款诈骗,被骗8万余元,后立即向县公安局报案。接报后,警方立即对该案件展开侦查。经循线追踪、缜密研判,最终锁定嫌疑人陈某(女,41岁,河北承德市人)、王某(男,41岁,河北承德市人)的身份信息和活动行踪,并立即赶赴承德市展开抓捕工作,在当地警方的大力配合下,于2月23日下午成功将2名嫌疑人抓捕归案。
经查明,嫌疑人陈某与王某为情侣关系,两人为非法牟利,在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依然将自己名下的手机卡和银行卡卖给他人。最终其名下的手机卡和银行卡被用于实施网络诈骗活动,涉及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目前,嫌疑人陈某、王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调查中。
警方提醒:公安机关正在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手机卡银行卡,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请广大群众珍惜自己的信用和前程,不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和手机卡,以免给自己和社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阜城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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